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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弟鏟:雖然委賣合約註明買方出價達底價即成交,畢竟屋主有時會有不同想法想反悔,不想賣了,但多數屋主底價都還有所保留且訂的較高,不想成交者應是少數.

房仲的「霸王條款」無效

住展雜誌 2012-10-20
 

仲介公司與賣方簽訂的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註明:「買方出價高於賣方底價,雙方的買賣契約即成立生效,賣方必須支付房仲服務費,」此一條款行之多年,被稱為仲介業的「霸王條款」。但法院最新判決認為,這一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王姓女子前年底委託房仲公司,以底價二三九六萬元銷售台北市仁愛路四段的店面,但因王女懷疑房仲業者低報市價,甚至洩漏底價,又有房仲員工假扮客人要搶買房子,晚上在王女家門口猛烈敲門二小時,引起王女恐懼,第二天就決定解約不賣,但房仲聲稱已經有周姓買家願以總價二八八六萬元價格購買,出價高於王女的底價,依契約規定,買賣契約成立生效,房仲有權要求王女支付九十五萬元仲介費,雙方打起官司。

法院有新見解
過去這類的官司,法院根據契約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見解,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無效,本件官司判決房仲業者敗訴,引起房仲業者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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