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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弟鏟:2000萬以下6%,2000-6000萬收5%,6000萬以上收4%,無論買屋賣屋還是要自己有議價能力囉!

房仲服務費上限4到6% 擬分3級

中時 2012-05-13

目前房仲業對成交案件一律收取五至六%的服務費,但考量不同地區房價差異,內政部擬將「齊頭式」收費標準,改為「逐級累退計收方式」,分成不動產成交金額兩千萬、兩千到六千萬、六千萬以上三種級距,服務費分別不得超過六%、五%與四%。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表示,修正草案已進入預告修正階段,最快五月底、六月初就可公布施行。
日前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全數採六%的規定不合理,因業者收取服務報酬時,未考量不同地區房價差異、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的差別,導致在房價高漲地區,服務成本並未驟增的情況下,業者仍收取五至六%的服務費。
蕭輔導表示,目前許多仲介也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四%、買方收取一至二%服務費的不成文行規。為了讓收費標準合理化,內政部經多次邀集仲介業等團體開會研商後,已達成共識,將報酬計收標準,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
內政部擬定的新版修正草案規定,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在兩千萬元以下者,仲介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不得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額的六%;兩千至六千萬元者,則不得超過五%;成交金額超過六千萬元者,不得超過四%。
租賃案件部份則仍維持現行的標準,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一個半月的租金。
至於,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罰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對於業者個人,則處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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