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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弟鏟:賣屋之後在2年內小屋換大屋者,新購屋用的土地現值如果大於舊有房子,則可以退回原舊屋的土地增值稅,所以賣屋時記得保留原始憑證.
重購標的申請退稅 5年內轉賣須繳回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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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1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由於有部份民眾不熟悉稅務法規,或者心存僥倖投機,在申請土地重購退稅後,新買之土地又在短期內賣掉,或者不是作為自用之用途;對此稅務單位表示,倘若發現上述情況,將追回原退稅款全額。
桃縣稅務局解釋,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再者,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應依上開規定列管5年。
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為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致遭補稅,上項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www.myhousing.com.tw
桃縣稅務局解釋,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再者,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應依上開規定列管5年。
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為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致遭補稅,上項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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